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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齐齐哈尔政府网 | 发布日期:2025-09-11 |
齐环发〔2025〕9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涉企服务水平,全力打造生态环境领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审批“三证合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审批“三证合一”工作方案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持续优化环评服务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环发〔2023〕60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生态助企”服务行动方案》(黑环发〔2025〕7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我局决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改革(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政审批事项相互联动衔接,完善涉企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将生态环境局内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内相关联的“单事项”整合为企业视角的“一件事”,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协同审批、一次办结”。通过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成即运行、运行即投产,服务鹤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排放生产性废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事项审批权限属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各申请事项中涉及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方案。如建设项目仅涉及其中两项业务,可参照本方案实行“两证合一”审批。
四、审批流程
对于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可申请“三证合一”。完成“三证”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调试,并按规定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后正式投产。
(一)优化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可分别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对雨污水管网图、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等无法事前提交材料,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中免于提交,在投产前根据企业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申报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压缩审批时限
综合审批时限由原分开办理的法定125个工作日最大限度压缩至合并办理的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技术评审等时间)。
(三)重构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阶段同步介入,强化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的有机衔接,推进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简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1.受理阶段。依据现有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三证合一”审批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
2.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开展规范性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评估。
3.一次办结。承诺时限内同步作出环评、入河排污口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向排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管理要求
(一)“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并联审批模式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并联审批或相关事项不符合并联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分别审批。
(二)实施“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试点企业作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审批事项的要求,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
(三)建设项目在完成“三证合一”并联审批后、运行投产前,存在重大变动办理情形的,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重新申请、变更或调整排污许可证并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发生改建、扩建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四)项目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现场核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内容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反馈至市局审批科。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确保项目落地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市、县两级协同,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三证合一”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调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创新驱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在“三证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培训。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力度,强化对企业的培训,提供全周期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建设单位在审批、建设、调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评价审批“三证合一”申请书